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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
作者:编辑: 复审: 终审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6-04-29 浏览:

鲁财资〔2013〕92 

 

各市财政局、省财政直接管理县(市)财政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:

    根据工作需要,现对《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鲁财资〔2010〕50号)规定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如下: 

   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:(一)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;(二)位于县(市、区)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;(三)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;(四)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。其他资产租赁事项,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。 

    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调整,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。

    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日起执行。 

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12月23 

上一条:关于印发《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下一条: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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